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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作者:深圳律师    文章来源:深圳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5-28  分享道
【摘要】……
  

企业破产案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7 条将劳动债权规定为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也是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用的基本原则。《破产法(试行)》规定的职工工资是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所应支付报酬的保护,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为了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V破产问题规定》在第56 条规定了补偿金请求权,将保护延伸到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失业而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对补偿金额标准的确认,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劳动合同的约定。实践中,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不一致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企业一般职工的补偿金。对于企业一般职工的补偿金额,在法律规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依法或依合同就高不就低。《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该法第28 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 条、26 条、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所规定的是职工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最低标准,职工与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和补偿金时,只能等于或者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合同约定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一般应当执行合同标准;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执行法定标准。  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shenzhen-lvshi.com 

第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的劳动者,他们在企业中由于技术或管理方面的特殊地位,其工资一般比普通劳动者要高,因此比照其工资标准规定的补偿金数额相对也高,在破产程序中,如果不加以相应的限制,有可能使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受到影响。因此,各国破产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补偿金规定了一定限制。考虑到破产程序中对劳动者的未来损失的补偿有失业救济的性质,而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有良好的就业条件,并不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对其补偿金额,原则上也应参照企业一般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予以补偿。

第三,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破产问题规定》第56 条规定的补偿金,只适用于非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对国家政策调整破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I国发[1994)59号l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 10号l规定的职工安置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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